勞動合同的工資和實際工資不符怎麼辦

時間 2021-07-02 17:37:24

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分析】

對於問題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1、您好!你諮詢的是勞動合同糾紛;

2、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您單位所發的實際工資與合同工資不符合,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行動建議】

1、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訴;不過,由於考慮到職工要繼續工作的問題,最好以協商、調解為主;

2、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3、可以一群員工集體維權(十人以上),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4、儲存好相關證據資料:工資單、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考勤記錄等;

5、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發出支付令。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第十六條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我就是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發生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應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雖然,本案中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較低,但在長時間的履行中,雙方事實上支付的數額均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且較為固定。現單位突然將工資降低,且未舉證其減少勞動報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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