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時間 2023-02-27 07:30:02

1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一般約定的是應發工資,即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的工資;如果明確寫明是稅後工資,則約定的為實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希望能幫到您。

勞動合同中填寫的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2樓:仰以彤浦婉

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一般是應發工資,但實際發放工資,要扣五險一金及個人所得稅後,剩下的工資,但一般實發工資要比應發工資高。

3樓:創作者

是屬於應發工資,但大部分單位都是基本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應發工資。

應發工資是應你的彙總薪資,沒扣除你月應繳扣雜項的薪資;對應的是實發工資,就是扣除了你繳扣項(社保費、住房公積金、病事假應扣工資等)後的實際領到手的薪資。福利是一個很含糊的概念,比如年終紅包、節假日的補助等,是可以分開發放的。

企業薪資管理制度上應該有規定,勞動者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關係。可見,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是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工資(應發工資)。

5樓:司明燈律師

回答親親,已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一般是應發工資,但實際發放工資,要扣五險一金及個人所得稅後,剩下的工資,但一般實發工資要比應發工資高。

如不一致,您可以協商,協商不了起訴。

可以先和公司協商或者達成和解,協商不成或者達不成和解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親親,您還有疑問嗎?

6樓:橘子不如橙子

具體要看勞動合同的約定,一般約定的是應發工資,即沒有扣除社保、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和個人所得稅的工資;如果明確寫明是稅後工資,則約定的為實發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基本工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周律師說

1、準確的說,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

2、應發工資應當包括員工所應得的所有工資性收入。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

10樓:管東平大律師

廣州律師管東平:

應發工資。

11樓:

不同地方可能標準略有不同。我們這是實發工資。

12樓:絕壁天書

應發工資,扣除加班工資。

13樓:山_奈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依據該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是不對的。

勞動合同法的雙倍工資指的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既不是應發工資,也不是實發工資,未籤合同二倍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為基數計算。

上海市高院。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

上高階法民一庭調研指導34號。

3、關於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

經研究認為,勞動關係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並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專案後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專案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專案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發工資,即工資總額。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金額是應發數還是實發數啊?

1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實發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際拿到的工資,通常會被扣減一些費用,比如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得稅,扣伙食費、房租費等,勞動者實際到手的金額通常會比應發工資少。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金額一般是指應發數。

17樓: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是指應發數,也就是說還沒有扣除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工資稅以及其他應扣內容(如水電、工會會費等)。

18樓:真假寶玉

要看合同中的具體規定是稅前應發數還是稅後實發數。

新勞動法中賠償金中月工資是指底薪還是實發工資

19樓:月似當時

新勞動法中賠償金中月工資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

「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20樓:霸氣航行天下

應發工資。扣除保險和個稅前的工資。

勞動賠償是按合同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21樓:豬精少女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後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於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有條件的計算在內 如果合同中關於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麼第十三薪並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麼十三薪屬於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

提問合同簽訂4000每月,解除合同前,一直放假一年半了,最低標準每月1600也一直沒有發,等於解除前12個月一直沒有發工資,請問這個陪伴按4000還是1600元。

提問合同上沒有寫金額,工資每月是按4000發的,有銀行流水證明,這個可以要求按4000賠償嗎。

提問好的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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