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提前月打辭職報告,我提前打了辭職報告但是還不到月就離職了老闆說不給我押金怎麼辦

時間 2021-10-14 21:01:01

1樓:匿名使用者

沒辦法,提前一個月辭職是勞動法規定的,所以你提前離職不受勞動法保護。

跟老闆溝通協調一下吧,裝可憐

2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下次打**,老闆說要報警,你就說:好!

收取押金是違法的!所以,雖然你沒有在提出辭職一個月後離職,但是押金還是可以取回來的,前提是你得有證據。

3樓:鼎立英才教育

那很正常的,打辭職報告就意味著辭職,所以你老闆說讓你提前一個月這是合法的,而你不到一個月離職,當然不會給你押金了『

4樓:一本震經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可免勞動者合同違約金,但是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所以這是兩回事了。樓主你該賠的要陪,該討回的還是要討回。

5樓:

如你有證據證明在那公司裡工作了一年。公司沒有跟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要求主張12個月的雙倍工資,希望你維權成功。

6樓:匿名使用者

很明顯違反勞動法相關條例

可到當地勞動部門諮詢維護權益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工作了多長時間?

有沒有可以證明你上班的打卡記錄、發工資記錄、工資條等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辭職為期都是一個月,但是你之前有沒有籤計合同,合同裡面有沒有這條款項,可以去勞動局諮詢一個,希望能幫到你,

試用期提出辭職,可是老闆非說要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報告,就是說要一個月之後才能讓我走,怎麼辦?

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 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提出辭職 到時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公司做法違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沒簽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可以找老闆先要這筆錢,要到手後,再立即辭職,賠公司一個月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是想挽留你了

那就和老闆談條件,實在不行就找勞動局協調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同志,果斷點,有好去處就抓緊去,不要因小失大,別為那點工資糾結了。

13樓:齊德隆東牆

很多這樣的老闆,沒辦法,因為這點事走法律不值得

我現在著急辭職走,老闆說得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現在走就拿不到工資,問各位我能拿到工資嗎?

14樓:葉赫那拉聞多

我現在著急辭職走,老闆說得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如果現在走就拿不到工資,問各位我能拿到工資嗎?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你如沒有提前30日提出書面或試用期3日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為勞動法專家解釋。

1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看你的勞動合同上是這麼寫的。公司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

第二、因為你工作了2個月。所以,公司聘用你的時候是否說明了有幾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試用期是3個月,那說明你現在還在試用期內。

試用期內離職,只需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公司可以了。工資是你應得的勞動報酬,公司無權扣下。

第三、如果說已過試用期,那就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是工資公司是得給的,只是公司會說造成他們的損失,會需要賠償,要看你的合同上是否牽扯到違約金。

第四、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就是公司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6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自己籤的合同上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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