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交了離職申請,公司不批准怎麼辦呢

時間 2022-01-04 21:10:03

1樓:遠業說法

員工想要辭職,公司可以不批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遞交辭職信,一個月後自動離職,期間在職狀態。公司不與辦理相關手續,可帶相關資料申請勞動仲裁。 自動離職時間期限你查一下,所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法相關規定。

3樓:陌生的衛來

你是公司的人才,老闆不捨得放棄,看你是什麼原因離職,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我建議你還是好好考慮一下,必競你是公司的重要一員

4樓:留珠雨

跟領導說明你離職原因,是不是說的不夠清楚

5樓:幸運的

直接弄個機票給他說要出國了。

6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者提出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者只是履行通知的義務,到期就可以走人。提前30天(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了用人單位,30天(試用期3天)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同時還需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應得工資。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勞動仲裁機構或勞動監察隊投訴公司。。但得注意:你要儲存好用人單位接到過你書面辭職通知的證據。

你可以發快遞到用人單位,面單的備註裡註明誰誰的「辭職通知」,對方收到30天(試用期3天)後你就走人。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嗎?

7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提交了辭職報告,公司不批准可以走人。(原因如下:)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勞動者辭工只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決就行,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准許。

9樓:安靜的女漢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滿30天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試用期需要提前3天。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一個月告知,是法律義務,過了一個月,公司不能以任何藉口不辦理退工,否則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現在還不可以走,因為你只是向你的上級遞交了辭職書而已,你的上級並沒有答應你。不管你去那裡做你要走的話,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口頭向你的上級正式提出辭職並且要遞交一分正式的辭職書,再要你的上級肯定的答應簽字。現在你的情況先自己去找你的上級好好的談談,給你的上級一個確切的回答和答案,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沒個公司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你可以去問下人事

但是我們這個廠的話 如果沒辭職就走的話 就算曠工處理,3天以後就自離。除去3天曠工的錢 ,剩餘的錢會打給你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你們領導不想你走吧,你有機會自己找時間和他聊一下,如果真的想走那就把事情說得急一點吧

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後,公司不批准,該怎麼辦?

14樓:嘩嘩嘩嘩

1、勞動者按照法律程式提交辭職通知,如果公司不批准,就要注意收集你已經向公司提交了辭職的相關檔案,並且確保這個檔案已經送達到公司;

2、同時也可以蒐集公司不合理的地方的證據,比如沒按照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公司剋扣或者不發工資等來提起申訴。

說明:1、如果你是自己沒有按正常流程提出離職,也沒有做交接工作,是自己說走就走的,那麼,我個人建議在通過法律途徑前還是應該和公司再心平氣和的交流一次,幫助做好手頭工作的交接,做好了還不給再通過法律途徑;

2、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15樓:嚸鰑忈

勞動仲裁管這樣的事麼?怎麼找勞動仲裁才能起作用? 答案: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16樓:瀟遙子說

辭職申請別亂寫,公司不批,跳槽跳不了,送你一個模板

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公司一直不批准怎麼辦

1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大體分三種情況,到期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或同意: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也就是所說的快辭工。

並可以要求結清剩餘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到期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18樓:踏理尋法

法律規定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看清楚,是通知公司。通知它而已,三十天內,公司同意(即你所謂的批准)解除合同還自罷了,如若沒同意,三十天期滿,就算解除合同了。

19樓:胡士海a大海

這隻能說明你對公司有價值你試想一下如果是一個不思上進的人估計你不辭職公司都會想辦法開除你,多珍惜現在的工作換一份工作未必會給你一個好的發展你能力的空間

提交辭職申請書,領導不批怎麼辦?

20樓:知道法也團隊

勞動者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建議去郵政局用ems快遞「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收件人單位處寫明用人單位名稱,收件人是用人   單位的人事部門,沒有人事部的寫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單上物品欄註明是「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保留好該寄單以證明提出瞭解除通知。

到期後勞動者即可要求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1樓:匠星影視

《天乩之白蛇傳說》突然下架 下架原因令人啼笑皆非

22樓:童言無忌

辭職書被給領導收走了,但是領導沒簽字,那樣算不算已經提交辭職書?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只要單位簽收就是證據。只要你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書,到時就可以直接走人。但試用期內是三天。

24樓:化工儀表交流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能證明書面申請已遞交,單位已收到,單位收到滿30日後,不管單位批准與否,辭職者就可以走人了。

如果辭職後,單位在15日內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也可向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5樓:

有勞動合同法啊,都是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信,你是按勞動合同法來的,他是故意你放你走,你到時候就可以走,假如不給你工資你可以告他,

26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是什麼工作崗位了,如果是一些關鍵崗位的話確實是需要找到人員頂替你的。要分析你領導不批准你辭職的真正原因,對症下藥。

2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你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的是通知義務,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你可以直接走人。但記得提前把工作交接做好。

如果用人單位不結清工資或不給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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