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日爾曼法 它的歷史是怎麼樣的 與羅馬法比較怎麼樣

時間 2021-09-03 02:46:26

1樓:匿名使用者

奴隸制社會後期,羅馬人建立了一個橫跨歐亞的大帝國——羅馬帝國。羅馬人把居住在羅馬帝國北方的外族部落稱為“蠻族”。這些外族部落人數最多的是克爾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

而這時的日耳曼人,還處於氏族社會末期。

到了公元1世紀至3世紀,各日耳曼人部落開始結成聯盟,其中較大的一支就是法蘭克。

這時的羅馬帝國已從奴隸制社會發展的頂峰衰落下來,各地不斷髮生奴隸和農民起義,使得垂死的羅馬帝國更加搖搖欲墜。與此同時,被當時中國漢朝打敗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經中亞向西遷徙入侵歐洲,引起了連鎖反應式的“民族大遷徙”,很多外族部落紛紛遷移到羅馬帝國境內。這時羅馬帝國已無力對付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自己的王國,將羅馬帝國瓜分,不可一世的羅馬帝國從此滅亡了。

作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蘭克人,也乘這個大動盪的機會,侵入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法蘭克王國。這時的法蘭克王國,正在瓦解過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羅馬帝國境內日益發展的封建因素相結合,形成了西歐的封建制。王國內的氏族部落組織逐漸被國家政權機關所代替,各部落間的習慣也逐漸演變成法律。

以法蘭克王國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來的各個王國,在公元5世紀將過去的不成文的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典。由於日耳曼人各部落的習慣大同小異,所以各王國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體相同的,後世稱這些法律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羅馬法一樣,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也起著相當大的影響。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蘭克王國的法律制度。

當時法蘭克王國內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現,各階級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雖已逐漸解體,但影響還未消除。因此,這些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首先,強調個人服從集體,個人的權利義務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約。後來的法學家稱日耳曼法的這個特點為“團體中心”,以區別於尊重個人意志,嚴格保護私有財產。以個人為中心的羅馬法,這種“團體中心”的傾向,在日後的日耳曼民族的歷史上,仍可見到它的蹤影。

其次,規定氏族全體成員無論居住何地,都必須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謂“屬人主義”。後來,由於屬人主義與現實社會矛盾太大,也就是說幾個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區,卻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無法審判了,於是日耳曼法中的屬人主義,逐漸被同一地區的人無淪是哪個民族或國家的,都必須遵守同一法律的屬地主義所代替。

最後,日耳曼法中沒有抽象的法規,只有針對具體生活關係規定解決具體案件的規則。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解決這個案件,而且也是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根據。這些判例彙集起來,就構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法蘭克王國連年不斷地發動戰爭,使自己的領土擴張得很大,幾乎相當於現在的西歐。但好景不長,這個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礎上的王國,於公元843年**成三個部分:法蘭西王國、德意志王國、義大利王國。

法蘭西王國是西歐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國,封建莊園代替了過去的農村公社,成為封建社會的基層組織。莊園土地屬封建領主所有,國王、教會或大領主擁有幾百個甚至上千個莊園。

中小封建領主也擁有數量不等的莊園。莊園大小不同,一般與一個村莊相一致。莊園耕地通常分兩部分:

領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由農奴使用的份地。農奴每年約有一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無償勞動,其餘時間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種,份地上的收穫,還要向領主交納一部分作為地租,此外,農奴還要無償地替領主幹其他活。

封建莊園的整個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莊園裡所需的一切:糧食、衣服、農具、用品甚至**,基本上都由莊園的農奴來製造。

法國中世紀的封建法律,也正是體現這一時期的社會特點。法律規定了農奴對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農奴未經領主許可不準離開士地;農奴結婚需經領主同意;農奴可隨土地一起被出賣。因此,農奴是半自由的。

他們的地位比奴隸提高了一半,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和權利,但是這種地位和權利是十分可憐和有限的。

2樓:布拉格巫師

日耳曼法-指公元5-9世紀西歐早期封建制時期適用於日耳曼人的法律。其性質是封建制形 成和鞏固時期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點:

①團體本位的法律;②屬人主義的法律;③具體的法律;④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為的外部表現;⑤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對西歐法律發展的影響:①對西歐封建法律的影響;②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的影響。

日耳曼法的所有權與羅馬法中的不同:

日耳曼法時期的土地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並存:①自由農民(馬爾克公社社員)土地所有權;②教俗貴族大土地所有權。

“委身制”、 “特恩權”、 “采邑制”、 農奴份地

日耳曼法中的動產及動產所有權:

訂立土地轉讓契約的法定形式:①公開為意思表示;②象徵**付。

日耳曼債權法的特點:⒈債權制度不發達;(①契約種類很少;②契約的訂立很重形式〈宣誓、扣押財產和人身、設定動產和不動產質權〉);⒉嚴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日耳曼婚姻、家庭制度的特點:

①一般實行一夫一妻制但貴族和國王是一夫多妻;②實行買賣婚和搶奪婚;③實行家長制。

日耳曼法律的繼承製度:一律實行法定繼承。

日耳曼法犯罪和侵權行為的區別:

①侵犯私人利益構成侵權行為,侵犯公共利益構成犯罪;②侵權行為引起私人復仇,犯罪由公共權力機關進行懲罰。

日耳曼刑法的主要特點:

①犯罪種類由少到多;②刑罰從簡單到複雜;③只要有加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就構成犯罪,不考慮主觀意圖,沒有故意和過失的區別。

侵權行為的後果:血親復仇-〉 贖罪金

審判機關的發展:

日耳曼訴訟制度的特點:

①實行自訴原則但後期出現了糾問主義訴訟;②訴訟證據的原始性和特權性。通常使用的證據是宣誓、神明裁判和決鬥。

法蘭西王國法-在西歐的典型性(它在中世紀是西歐封建制度的中心,在其發展的每個階段上都明顯體現了西歐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徵和發展的一般規律)

奴隸制社會後期,羅馬人建立了一個橫跨歐亞的大帝國——羅馬帝國。羅馬人把居住在羅馬帝國北方的外族部落稱為“蠻族”。這些外族部落人數最多的是克爾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

而這時的日耳曼人,還處於氏族社會末期。

到了公元1世紀至3世紀,各日耳曼人部落開始結成聯盟,其中較大的一支就是法蘭克。

這時的羅馬帝國已從奴隸制社會發展的頂峰衰落下來,各地不斷髮生奴隸和農民起義,使得垂死的羅馬帝國更加搖搖欲墜。與此同時,被當時中國漢朝打敗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經中亞向西遷徙入侵歐洲,引起了連鎖反應式的“民族大遷徙”,很多外族部落紛紛遷移到羅馬帝國境內。這時羅馬帝國已無力對付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自己的王國,將羅馬帝國瓜分,不可一世的羅馬帝國從此滅亡了。

作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蘭克人,也乘這個大動盪的機會,侵入羅馬帝國境內,建立了法蘭克王國。這時的法蘭克王國,正在瓦解過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羅馬帝國境內日益發展的封建因素相結合,形成了西歐的封建制。王國內的氏族部落組織逐漸被國家政權機關所代替,各部落間的習慣也逐漸演變成法律。

[以法蘭克王國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來的各個王國,在公元5世紀將過去的不成文的習慣法編纂為成文法典。由於日耳曼人各部落的習慣大同小異,所以各王國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體相同的,後世稱這些法律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羅馬法一樣,對近代資本主義法律也起著相當大的影響。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蘭克王國的法律制度。]

當時法蘭克王國內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現,各階級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雖已逐漸解體,但影響還未消除。因此,這些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首先,強調個人服從集體,個人的權利義務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約。後來的法學家稱日耳曼法的這個特點為“團體中心”,以區別於尊重個人意志,嚴格保護私有財產。以個人為中心的羅馬法,這種“團體中心”的傾向,在日後的日耳曼民族的歷史上,仍可見到它的蹤影。

其次,規定氏族全體成員無論居住何地,都必須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謂“屬人主義”。後來,由於屬人主義與現實社會矛盾太大,也就是說幾個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區,卻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無法審判了,於是日耳曼法中的屬人主義,逐漸被同一地區的人無淪是哪個民族或國家的,都必須遵守同一法律的屬地主義所代替。

最後,日耳曼法中沒有抽象的法規,只有針對具體生活關係規定解決具體案件的規則。一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解決這個案件,而且也是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根據。這些判例彙集起來,就構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法蘭克王國連年不斷地發動戰爭,使自己的領土擴張得很大,幾乎相當於現在的西歐。但好景不長,這個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礎上的王國,於公元843年**成三個部分:法蘭西王國、德意志王國、義大利王國。

法蘭西王國是西歐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國,封建莊園代替了過去的農村公社,成為封建社會的基層組織。莊園土地屬封建領主所有,國王、教會或大領主擁有幾百個甚至上千個莊園。

中小封建領主也擁有數量不等的莊園。莊園大小不同,一般與一個村莊相一致。莊園耕地通常分兩部分:

領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由農奴使用的份地。農奴每年約有一半的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無償勞動,其餘時間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種,份地上的收穫,還要向領主交納一部分作為地租,此外,農奴還要無償地替領主幹其他活。

封建莊園的整個經濟都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莊園裡所需的一切:糧食、衣服、農具、用品甚至**,基本上都由莊園的農奴來製造。

法國中世紀的封建法律,也正是體現這一時期的社會特點。法律規定了農奴對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係,農奴未經領主許可不準離開士地;農奴結婚需經領主同意;農奴可隨土地一起被出賣。因此,農奴是半自由的。

他們的地位比奴隸提高了一半,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和權利,但是這種地位和權利是十分可憐和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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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法-(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帝國時期)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的全部法律,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也包括七世紀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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