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中關於違約責任規定的不同之處

時間 2021-07-23 20:40:44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僅僅規定了兩種情況要承擔違約責任:

1、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此之外,不能設定其它違約責任。

根本在於勞動合同法在於規制勞動關係,不允許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侵犯勞動者權利。而合同法的重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合同法的違約責任約定,如果是經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則應認定有效。

2樓:塵封殤逝

不是一回事,兩者的關係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廢止勞動法,只是自然廢止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的部分。

勞動法規定的範圍遠遠大於勞動合同法,處理勞動關係並不僅僅只有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當然,勞動合同是勞動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僅僅對勞動法中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進行修正和替代。

勞動法涉及的問題是全面性的,勞動合同法涉及的問題僅僅是勞動合同方面的。

從廣義來說,勞動合同法是廣義勞動法的一部分。

勞動法律不僅包括狹義勞動法,還包括天文數字的各類勞動法規、規章、地方性法律法規、勞動部檔案、最高院司法解釋等等,2023年1月1日又增加了勞動合同法。

2023年之後勞動法仍然是勞動者最重要的勞動法典,但是,其中一些涉及勞動合同的法條已經被新版本的勞動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取代。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規定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有規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的,當然還要適用勞動法;勞動法沒有規定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主要取代的僅僅是勞動法第三章的內容。勞動法第三章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勞動法其他十二章的內容仍然是法律。

新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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