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飼養人有哪些權利義務,投保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時間 2021-10-14 21:19:38

1樓:丫梨說

17日,江蘇鎮江的武先生給自己家的牧羊犬倒水喝時,突然遭到攻擊,被鐵鏈拴著的牧羊犬猛烈撕咬其面部、下脣及前臂,致其嘴脣被咬掉一塊,共縫80多針。

武先生感嘆:「我到現在想想也害怕的,要不是我力氣大,後果真的沒法預料…」

近來,飼養動物傷人案不斷髮生,但是,自家的狗把自己家人咬傷的情況還真是不多見。連自己的人都咬,想來這隻狗是沒人控制得了的,一定是個巨大的安全隱患。武先生作為動物的主人,除了自己要注意外,更應注意自己狗狗不要傷害他人,否則他將承擔法律責任。

動物飼養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是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故該責任也是特殊侵權責任之一。本條規定的動物須為飼養的動物,且損害須為基於動物的本能行為所造成。如果是由於受害人的故意,如主動挑逗動物而致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將免責。

由於第三人的過錯(如第三人故意刺激動物使其傷害受害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如果是由於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故意縱使動物主動侵害他人的,如狼狗的主人驅使狼狗去咬行人,則應成立一般侵權責任,甚至構成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此時動物只是侵權或犯罪的工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而非動物所有人,除非所有人與飼養人、管理人是同一人。

當然,飼養的動物屬於所有人的合法財產,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死亡、生病、受傷的,所有人可要求有過錯的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狗狗雖是人類的朋友,但是,大家不能忽略它的危險性。特別是有小孩的家庭,更要注意飼養動物的安全性,保護孩子安全。

2樓:你的我的名字事

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的法定義務主要有:(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並按照獸醫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2)發現動物疫情,及時向獸醫部門報告的義務,不得釋出動物疫情;(3)按照獸醫部門的規定對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及其排洩物、墊料、包裝物、容器等汙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義務;(4)遵守獸醫部門依法作出的有關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規定,配合獸醫部門關於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等工作的義務;(5)開辦養殖場要取得獸醫部門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6)銷售或屠宰、運輸動物前要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申報檢疫,並按規定標準交納動物檢疫費用.

投保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3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

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2)出險通知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4樓:工保網

在法律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由於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另一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因此討論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實際上也能夠兼顧義務。

由於合同當事人是指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的人,因此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保單所有人、受益人則屬於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而保單所有人主要適用於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多存在於人身保險合同中,故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主體一般指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者。

1、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權利

知情權是投保人獲取、知悉與保險合同關資訊的權利。這一權利主要通過保險人應盡的基本義務實現,對應著《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以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保險合同解除權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解除合同的權利。依據《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對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而保險人僅可以通過保險合同的約定來限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權。

保險合同變更權是投保人享有的和保險人協商變更合同內容的權利。在原訂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預付款返還主體甚至是保險合同,但都需經保險人書面同意。

2、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權利

保險費收取權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對應著《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示範條款還進一步明確: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不生效。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即《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依法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一般而言,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三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未按照建設工程合同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工程專案應盡責任的,保險人亦有權解除合同。

3、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權利

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中的「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權利。在工程保證保險中,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以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另外依據《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破產財產清償順序,被保險人也享有保險金優先受償權,即優先於部分債權人受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還享有保險合同有利解釋權,對應著保險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這是《合同法》所規定的格式合同「不利解釋原則」在保險合同中的延申。

4、權利的設立、變更、終止

保險合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也會帶來保險權利的變化:保險合同自成立始,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權利便以合同條款的形式確定下來;在變更保險合同後,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將變更後的各方權利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最後在保險合同終止時,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滅。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但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且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當然除了以上基本權利外,投保人還享有訂立保險合同的自主權,保險人還享有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以及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被保險人還享有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及受益順序的權利。對於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主體而言,也唯有了解法定權利,方能充分行使權利。

5樓:太陽祭司

讀者劉小姐來電:

中國人壽特邀保險專家解答:

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在保險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有詳細的註明,下面重點列舉幾條容易引起糾紛的問題。

投保人的權利:

首先,投保人在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時,有全面瞭解合同條款的權利,有權要求業務員依據保險條款如實講解險種的有關內容,如果對合同條款有疑問,要儘量提出,業務員有義務回答有關條款的一切問題。其中特別要注意有關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等條款。如果符合自己的投保目的,則要進一步瞭解哪些事故是在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哪些不在責任範圍,以避免因對條款似懂非懂、一知半解而造成合同糾紛,或因無知而造成損失,即發生了保險事故也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

其次,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和金額。保險關係到投保人的需要和經濟實力,要仔細權衡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有否支付能力;在填寫保單時,投保人必須如實填寫有關內容並親筆簽名;被保險人簽名一欄應由被保險人親筆簽署。

投保人主要義務有哪些,投保人有哪些義務?

華律網 根據我國 保險法 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 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2 通知義務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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