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合同到期後沒再續簽,請問這符合雙倍工資賠償條件嗎

時間 2022-02-20 10:05:04

1樓:竹本無心

沒有雙倍工資了,是指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到未滿一年的,你的情況不屬於了。你後面雖然未簽訂,但是你之前簽訂過,那麼即使後面未簽訂,是指雙方按照原勞動合同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如果想辭職可以隨時走人,而單位必須要提前一個月。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

1.原合同期滿終止後,雙方維持勞動關係的,自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否則,應自期滿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直至期滿第十二個月止。

2.超過一年沒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係。

4樓:天津滕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規定,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得不到雙倍工資賠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請問賠償方案是n?還是n+1?

5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n。

第二次以上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補償金;即2n。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超過1年時間未續簽,是否可以獲得雙倍工資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之後就是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一年就不能申請雙倍工資了

加班費可以要求補

9樓:xue寶寶

從你描述來看,勞動仲裁部門下來的結果估計不容樂觀,這種扯皮的事如果勞動仲裁沒有幫你爭取到的話,你想通過法院那估計更沒戲!!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在仲裁 所以還酸瞭解雙被工資的事情 你的情況由於你是自動申請離職 所以按理雙倍應該是沒有的 既是有也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賠付 因為雙倍工資是懲罰傭工部門不遵循法律的行為 目的不是為了給受害者多增利益 所以大部分都是按最低標準發放 加班費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 希望對你有幫助

11樓:

就一般來說,得到很難

合同到期後一年沒有續簽但仍在繼續工作能申請到雙倍工資嗎? 10

12樓:蓋普希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但仍然繼續工作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這兩年沒有續簽。但給繳納保險。請問我可以得到雙倍工資補償嗎

14樓:康老師**解答

不能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是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該條法律強調的「用工之日起」, 這個用工之日是指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既然是勞動關係建立之日,應該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並沒有明確地將續簽勞動合同問題包含在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

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當然,若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續簽勞動合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15樓:遇剛則剛

朋友,合同到期後,你沒有離開,但已經公司繳納保險費,證明表示你預設續簽合同,公司有權按照合同正常的工資待遇給你發工資,而不是給你發雙倍工資!因為之前勞動關係早就已經建立,是你預設續簽合同而不主張的!

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未續簽是否可以主張賠償雙倍工資?

16樓:蒼洱白子

合同到期後,公司沒有按期續簽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賠償,公司不支付賠償的,反映到就業局解決。

17樓:法律人趙哥

勞動合同到期以後,沒有續簽卻繼續工作,是否能夠申請雙倍工資?

18樓:卓行天下

可以的,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過現在主張的話,只可以主張十個月平均工資補償。

19樓:戚廣利

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未續簽勞動合同,可以主張賠償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0樓:法之道

應該可以,而且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採納謝謝

21樓:糾的愛

合同到期後公司一直未續簽,是否可以主張賠償雙倍工資?這個是可以申請賠償的,但雙倍工資是的基礎是你平均月工資的雙倍。

22樓:易劍捜魂

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到期前應當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合同到期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三十天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2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自動變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哈

2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25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沒續簽合同,預設合同延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1年後被辭退能否申請雙倍工資?

26樓:

很高興解答您的困惑,我把您的問題歸結為「單位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是否付雙倍工資」的爭議。這個爭議在法學界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支付雙倍工資。其理論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甚至一些地方如《江蘇省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同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相一致,都說明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與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具有同時性。一旦雙方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即應當向勞動者賠償雙倍工資。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也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

」上述解釋與規定明確了這樣一種法律關係:即未續簽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既然是「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理所當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張支付「雙倍工資」了。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裡的用工之日應該是一個時間節點,是指初次用工;再次,未訂立勞動合同與未續簽勞動合同是兩個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勞動合同,後者是存在勞動合同,期滿沒有再次續簽;由此可見,未續簽勞動合同不等同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未籤勞動合同的範疇;所以他們認為,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像您的這種情況,如果當地沒有細則等相關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一般不會支援雙倍工資的請求,而是認定為勞資雙方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要求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

希望能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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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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