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勞務關係 僱傭勞動關係的聯絡與區別

時間 2023-05-27 02:12:01

1樓:鍾情**

員工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並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給予相應的報酬。這裡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

企業也向企業提供勞務輸出單位派進企業提供勞動。並給予派遣單位相應的報酬。再由勞務輸出單位向勞動都提供報酬。這裡企業與勞動者之前的關係就是勞務關係。

僱傭勞動關係應該是未簽定任何協議,但事實存在的勞動關係(如家庭僱傭的保姆,鐘點工之類的)。這種勞動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從單位獲得報酬形成的關係。

3樓:律說律答

4.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勞動報酬之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勞務關係的勞動者一般只取得勞務報酬。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規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了同工同酬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關係中的勞務**是按照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6.僱主的義務不同。勞動關係貫徹國家干預原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強制性地為用人單位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義務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協商變更或規避;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法定義務。

7.內容的任意性和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勞動關係的重要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有當事人協商的餘地,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等,國家干預程度強;勞務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協商確定,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任意性很強,受國家干預程度較低。

勞動合同關係,勞務關係以及僱傭關係的區別和聯絡

4樓: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萬生。

這個問題我們曾經在中國律師網上也有過討論,大家對到底什麼屬於「勞動關係」什麼屬於「僱用關係」以及臨時僱工出現工傷是否應該獲得工傷賠償,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但是最終都沒有一個定論。

在此,僅表達一些個人的意見:

一、首先對於「僱用」一詞,在勞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中都沒有明確其含義,僅僅是一個通俗的說法,不同的人群對此都有不同的理解。

在外資企業,「僱用」一詞用得十分的廣泛,凡是支付金錢的都叫做「僱」,比如:僱員、僱主、僱工、僱聘律師、僱散工等等。在這個含義上的「僱」包含了勞動關係和委託關係或其他合同關係在內!

在國外,特別港澳臺地區,「僱」就專門指聘請勞動即勞動關係。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來,比如香港的《僱用條例》、《僱員賠償條例》等等。

但在國內,由於原來的勞動關係屬於固定工,與臨時聘員(即所謂的「僱」有所區別,即使後來固定工變成了合同工,但是傳統觀念上的與「僱傭」的區別仍然儲存了下來,所以大家都經常的把「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區分出來。

由於我國的勞動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都沒有對「僱傭」一詞作定義或解釋,所以其實如此討論什麼是勞動關係什麼是僱傭關係並沒有什麼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在這篇分析中,我將盡量得避免使用「僱用」一詞。上述的三個特徵是辨別什麼是勞動關係、什麼不是勞動關係的重要途徑!!

是工傷?先謝謝你能耐心的答覆!zzmde3501txz@hotmail.

com關於僱傭關係的賠償,請看最高院公報。

5樓:勞動者的勞動法

只要存在一方付出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這個事實,那這雙方之間的關係無非就是三種:勞動關係、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這三者的區別是:

第一,這三者的定義不同;第二,這三者的發展歷史不同;第三,這三者的特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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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爺也瀟灑 1 不平等性。筆者稱之為決定性的因素,這是因為所有勞動關係與民事關係的不同,主要由其決定,由其產生。一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勞動者是相對過剩的社會弱勢群體,用人單位是相對經濟 包括科技等無形資產 實力較強具有承擔工作 生產 經營風險的法人單位。雙方總體上處於社會經濟地位強弱懸殊的不平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