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時間 2025-04-22 15:20:29

1樓:網友

應該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什麼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2樓:朱群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就是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雙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亂拿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卜陪局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型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主要有哪些行為

3樓:吳莉

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為了保障處友爛於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並鏈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式,未提絕告孫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

4樓:麻偵賢

法律分析: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為,工作6個月至1年支付乙個月工資,不足6個月的半個月工資。

有固定工資的,按固定工資計算。不是固定工資的,按一年內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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