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籤勞動合同 打算辭職的話在職期間應得的佣金還可以得到嗎?

時間 2025-05-05 14:35:0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應該給你,並且你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胡枯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前做敬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乙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慧慎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平凡人生

首先,沒有籤合同就可以告該公司,並且可以要求頌簡局雙倍支付沒簽合同期間野讓的工資,但最多11乙個月;咐核佣金也應當支付。以上數額都應當一次性付清,主要是要注意證據的提交。

想問下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叫離職之後的一年以內不允許去客戶公司工作,否則要支付違約金,想問下是否有效?

3樓:創作者

有效,公司一年內得給你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1、這個條款不是法律規定條款,但是屬於《競業協議》條款之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該協議是有效的!

2、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3條,單位應該按月支付你競業費(月薪的30%且不低於所在區域最低工資標準)

3、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4條,該協議的約束物件是有針對性的,不知道你是否屬於被約束物件;

4、單位未支付的,屬於違約,但是不影響競業協議的繼續有效!未申請終止該協議或者競業期限未滿期間,如果公司單方違約,員工可以到法院申請要求單位支付競業費!如果雙方都違約,該合同效力依然存在,也就是單位補發了競業費後,一樣可以找員工索償!

5、單位超3個月未支付競業費的,員工需要到法院申請該協議效力終止!

5樓:鶴飛鳴雲霄

這個是有效的!這條約定是為了保障公司的競爭力,對員工進行的約束!離職以後的員工對此要注意,避免引起法律責任!

6樓:網友

這個叫競業禁止條款。

肯定有效而且需要履行。

那麼客戶很多,我怎麼可能每乙個客戶都知道,如果不小心去了但是自己不知道怎麼辦,不可能去一家公司就問下吧。

你需要問,不問就自己承擔責任。

7樓:網友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既然簽了,你必須遵守。因為你公司是代客戶做賬,做賬過程中會觸及客戶公司的機密,你如果去客戶公司工作,就會對原公司和其他客戶公司不利。

8樓:卓行天下

如果原單位支付了禁業限制的補償金,那麼需要支付違約金,否則無須支付違約金。

9樓:安全生產管理

你的崗位有涉及商業機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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