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時間 2025-06-26 19:40:42

1樓:創作者

1、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乎信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好毀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歲襪輪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明卓講堂

如果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不需要賠償。除此之外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物搏用條件的;

2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勞動者產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罩昌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迅含改正的;

5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倩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麥任的;

7)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試用期6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

3樓:周旺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創作者

1、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頌困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襲滑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 解除勞動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拍櫻臘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試用期六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

5樓:何帆

試用期2個月內被辭退,如果是因具有不符合試用期的錄取條件等情形而被辭退的,沒有補償;如果是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崗仍不能勝任而被辭退的,則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猜搭凱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穗喚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枝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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