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

時間 2025-07-08 17:35:06

1樓:偉紅在太原

證據保全是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複製等;對證據進行鑑定或勘驗可以向公證處進行保全申請,現在辦理證據保全可以**上辦理,不用到場和排隊,快速完成保全,提供公證書,有公證處備案,安全可信,一週時間左右就可以完成全部工作。

2進入小程式,找到《保全證據公證》點選。

3可以看到很多需要保全的內容,選擇需要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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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是花花咿呀呀

保全證據公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或法人的註冊地和申請保全的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

申請人應在訴訟發生之前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同時還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身份證明。法人單位須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民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身份證明。"

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

3樓:姜清燕

法律分析:證據保全的法律規定如下: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衫仿,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

第二條 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即時,必須在公訴機關、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以及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的基礎上,根據法庭調查結果,斟酌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認定案件事實。

第三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當將所有訴訟請求及作為請求權基礎的法律規定,在起訴書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及法律的具體規定,做出全部滿足、部分滿足、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

公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在遞交起訴書時,應當將對或早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睜渣強制措施的程式合法性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審理。

民事訴訟證據保全

4樓:呂夢縈

法律分析:分為散叢訴前保全和搭培訴中保全,時間點不同,要求不同,具體如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知掘唯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係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的其他程式,參照適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證據保全制度是什麼

5樓:吳莉

一、民事訴訟法的證據保全制度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實材料應當是能夠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材料,具有毀損、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性,並且待保全的證據材料無法向法院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餘和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依照《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證據保全的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是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即使利害關係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陵毀局,公證處只要查明該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只要是為了當事人的正當的、合法的的權尺讓益,也應當出證);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民事訴訟法證據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6樓:胡文學

一、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概念。

訴前證據保全是指指利害關係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於起訴之前申請人民法院對有關證據予以提取、儲存或者封存的強制措施。

二、民事訴訟證據保全的條件。

證據只要具備如下條件,申請人或訴訟參與人即可申請法院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動進行證據保全。

1、證據有滅失的可能。

如證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將來作為證據的物品容易腐壞、變質等。

2、證據將來有旁早難以取得的可能。

例如,證人將要出國。雖然難以取得不等於無法取得,但會影響案件的及時處激啟跡理,甚至影響辦案的質量,因此應當及時保全。

3、證據的保全應在**前進行。

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因此,證據保全也應在**前完成。如果是屬於在庭審期間新發現的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沒有必要進行證據保全。

上述情況,只要具備其中之一,就可採取保全措施。諸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都可能成為保全的物件。

三、證據保全的解除。

證據保全的解除能否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章關於訴訟保全的有關規定,主要涉及兩個問題:

1、訴前證據保全是否因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起訴而得以解除?

為督促利害關係人慎重啟動訴前證據保全程式、保障訴前證據保全程式與本案訴訟程式的有效銜接,訴前證據保全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人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證據保全是否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主要適用於財產保全程式,因為財產保全的目的在於保全被申請人的責任財產以保障最終判決的執行,而被申請明並人提供擔保亦可保障最終判決的執行,故可以解除相應的保全。但證據保全之目的在於保護證據,確定事實,保障申請人的程式性權利,故除非有例外情形,如申請人同意等,否則證據保全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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