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辦的結婚證,沒有辦離婚手續在。次結婚違法嗎

時間 2025-07-09 00:35:09

1樓:譚芳

您好,如果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後,沒有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再次和他人結婚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在我國有兩種婚姻關係的解除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在90年之後,啟鋒並沒有採用上述任何一種方式,解除婚姻關係,那麼之後再次結婚就可能涉及到重婚。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也歡迎繼續溝通。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拍州,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刑法典悄賀晌》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樓:法律人家海

如果已經辦理結婚手續,再沒有解除婚姻關係(辦理亮神團離婚手續)的前提下,再結婚肯定是違法的,同敬橘時也辦理不了結婚瞎拿手續,同居不違法。

3樓:大喜事生活

沒離婚不能再領結婚證,如果領了,就涉嫌重婚罪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巖握友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後,始得再行結婚。

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皮畝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

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所以如果真的和自己配偶沒有感情了,也應該協商或起訴到法院離婚,把雙方婚姻關係解除後再與別人領取結婚證。作為未領過結婚證的一方,也應該睜大眼睛,在對方未解除婚姻的情況下,不能隨便和別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更不能領取結婚證,否則可能構成重粗槐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90年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4樓:張麗珍

90年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可以訴訟離婚。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沒有結婚證可以訴訟離婚;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結婚證需歷裂要補辦結婚登記,然後再進行離婚。

一、民事審判中對事實婚姻是怎樣處理。

民事審判中對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沒有結婚證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才會屬於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二、事實婚姻是什麼?

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有法律效力的事實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後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是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

三、生了孩子是事實婚姻。

生了孩子不一定是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視為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橡族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法院只受理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不視為事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肢如閉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90年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5樓:勤儉且虔敬丶典範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 結婚證 丟失,向 法院起訴離婚 的話,向法院遞交 起訴狀 即可,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會准予離婚, 離婚判決書 生效後,即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再提供結婚證的。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戚拿,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州仔塌零八十條 完成 離婚登記 ,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冊圓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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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著戶口本,去領證的那個民政局,補辦一個結婚證就行了。帶著戶口本 身份證去民政局問問,應該是能離婚的,不然不想離婚的把結婚證藏起來都不用離婚了。先補辦結婚證,之後才能辦離婚。要先補辦結婚證才可以離婚 我的結婚證丟了,想離婚怎麼辦?30 雙方當事人辦理離婚 登記時,結婚證丟失的,可以先辦理結婚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