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到期不讓走怎麼辦,如果辭工到期不讓走怎麼辦

時間 2021-10-30 04:55:53

1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就是合同到期後想要離開現在的公司去其他的更有發展或者更好的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又不替自己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或者不發放相應的工資要求勞動者留下來。那麼面對這個問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就終止,勞動者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結算工資。其次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後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辦理相應手續也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倒數寶寶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樓:姒軒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否則,應按該法第89條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離職手續,當事人可以提前向單位申請離職,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

如果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局申訴。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都會在入職後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都要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應盡的義務,同時不可以隨意的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可以自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當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離職後,也是建議雙方要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樓:only猴哥

我親身經歷過這種事,分享一下我個人成功維權的經驗。

很簡單,打114,詢問你所在地區的勞動仲裁行政中心的**,然後打過去詢問地址,然後當面過去帶上你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證明你為其打工事實並已離職證據(有合同好說,沒有可以是工資條,出勤記錄,在職同事證明等),當面說清情況求助處理即可。我當時是申請離職後一拖再拖拖了半年我忍無可忍自離的。隨後因虧損的工資太多不願吃這虧(我知道法律上即便是自離也是有工資的),自己通過當地勞動局和好友瞭解到的這個效率很高的「勞動仲裁行政中心」的,只用了五天,我就收到了應發未發的所有工資,當時直接給的現金,還免去了各種繁瑣的離職手續。

隨後幾年遇到過同類情況的人我都有分享經驗,敢於維權的都成功解決了問題。祝你好運!

5樓:瀧玉軒

辭職到期公司還不讓你走,那麼你完全可以把勞動合同搬出來。因為這一切都是有勞動法規定的。條條框框都寫在當初的合同上,你只要一提這事兒,公司一般會讓你走的。

6樓:鄭邈魏亦玉

你要是當時走的話,要是沒過試用期只要提前一天通知公司即可。要是過了就不可以了,法律規定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才可以走。你可以找個理由請假,比如說自己不舒服,不來上班了,請別人代為請假。

7樓:過把癮蹭熱度

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提交辭職報告,到期後如還未審批,可以直接走人,責任不在你,注意工作的移交就好。

如果辭工到期不讓走怎麼辦

8樓:蓋普希金

正常離職,公司不讓走,公司違法,公司需配合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實質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但不讓走,不給辦理辭職手續,勞動者可以投訴到勞動局監察大隊,由監察大隊責令單位改正;監察大隊協調不成,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決議下來後公司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

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離職當天,公司需結清勞動者工資,並辦好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領取公積金的條件之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9樓:懶懶的唐大大

現在是年底瞭然後你當時是否有明確的書面申請?最好有公司領導的簽名,如果都有可以在到期的時候用來跟領導說明,同時說年底回家有急事,現在一般都放假了,估計都會同意的!

10樓:挽夢憶笙歌沐笙

我們這邊是要辭工就去跟他說一下就行了,然後到下一個月的這一天,寫一下辭工書就能走了,他現在非要讓我們月底走

11樓:智葦然

辭工到期了,工廠要求多少一天,但我不想上,又不給辦理值,怎麼辦

12樓:滿園春色月

我自己經歷過,首先你打**去勞動局勞動大隊,說你的事情,說好了,回去工作地方,和領導在說一下,做多兩天時間,然後你第三天回去辦理手續,如果真的不要你走,你可以去勞動局勞動大隊的工作人員說,他就會幫你解決一切問題!

辭工到期 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13樓:華律網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一個疑問,就是合同到期後想要離開現在的公司去其他的更有發展或者更好的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又不替自己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或者不發放相應的工資要求勞動者留下來。那麼面對這個問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就終止,勞動者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結算工資。其次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後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辦理相應手續也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樓:走向未來

如果提前30天提出了書面辭職報告,單位沒給辦理離職手續,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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