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學徒試用期被辭退了,我是2023年8月21日上班到2023年10月10日被辭退的,是當日辭退,沒有籤勞動合同

時間 2022-12-01 08:25:03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學徒這一說,只有建立勞動關係和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從你說你是學徒來分析:

1、如果你是學生,你們之間是不能建立勞動關係,你們的關係只屬於勞務關係,他解除勞務合同(沒有簽訂,可以認定為事實合同關係)是不用賠償,因為沒有約定。

2、如果你是未滿18週歲的人,說明你們企業違法使用工人,可以到勞動局舉報;同時可以要求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半個月工資和提前通知金1個月共計個月工資。

3、如果你是滿18週歲的人,可以要求企業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半個月工資和提前通知金1個月共計個月工資。

第2、3種情況,你要有證據,否則勞動也不會受理你,比如上班打卡(有公司蓋章)、工資條、其他能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人的材料,要不然這個勞動仲裁勞動局也不會受理,你也打不贏白浪費自己的時間。

3樓:網友

因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1個月的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學徒不適用勞動法,一般建議雙方平等自願地協商解決。

試用期到了,被辭退怎麼辦

5樓:愛講真話的阿拉蕾

除非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你可以得到賠償。

要賠償金,有如下幾種情況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樓:知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7樓:江西阿龍

最近口罩裝置比較火,比較忙,公司現在口罩裝置150臺,做的差不多了,人員多了,就想讓我自己辭職,請問有關律師,他們這麼做合法嗎?

8樓:問法網姜律師

在試用期單位辭退你,應該說明你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否則要承擔責任。

9樓:duende惡魔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況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0樓:葬心月夜

法律明文規定並賦予用人單位在用人時有考察期(即試用)權,考察期不合格的員工可以辭退,不用給予任何補償,除非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才給予賠償和補償(比如在試用期因為業務的關係勞動者傷殘了,公司以不能勞動為由即可辭退勞動者)

11樓:匿名使用者

10號才告訴你不及格,就證明你過了試用期,是正式用工,要賠償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2樓:網友

不好意思,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間被辭退,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3樓:惠州皮律師

你的合同期限有多長?只有超過三年的合同,有約定6個月以上的試用期。當然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聘用的條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予聘用。

這個時間上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在試用期內,但是也沒有什麼很大的影響。

14樓:西政自由鳥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事實,試用期內完全可以不錄用勞動者,沒有任何補償法律依據。

一下情況沒有補償。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解除合同,也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6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單位在試用期過後才以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若試用期滿後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單位也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想繼續在單位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如果不想了,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相關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

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的行為說不,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

試用期最後一天被辭退,但是還有6天的調休。

1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累計的加班,用人版單位應該支付給權勞動者加班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9樓:甩蔥嘿嘿

這種老闆就是指望著一直用新員工減少支出。以後提前打聽清楚了再去這種公司。

20樓:

你主張的都是些小的,又是試用期6個月,又是不和你續簽合同,這說明你的合同是6個月專。

21樓:隨風飄流

現在老多公司都這樣的,把工資解了,回家過年,還有你說的加班,找他老闆要去,不給就打110,誰也別過好這個年。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結算

22樓:吳學姐

一、日工資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於2023年1月10日公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於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專案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二、工資維權方法。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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