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不構成累犯,這是刑法規定的。不要聽有些人胡說,我是律師。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笑凱雀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碰早,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孫畢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累犯嗎
2樓:劉麗穎
法律分析:緩刑期間是不會構成累犯的,而累犯的認定主要注意點在於,累犯必須前後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前後罪間隔在5年以內,特別累犯沒有時間限制。不會構成累犯的。
累犯是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襪衝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消殲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橋野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緩刑期滿犯罪是否是累犯
3樓:姚吉志
緩弊鋒刑期滿犯罪不是累犯。因為成立累犯的條件是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後罪。如果緩刑期滿沒有出現撤銷緩刑的事由,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沒有執行原判的刑罰,就不具備成立累犯的前提條件(即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因而,緩刑期滿犯罪不是累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手如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租薯晌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累犯嗎
4樓:四哥有法說
(糾正:「緩刑期滿在犯罪屬於累犯」,其中的「在」,應為「再」。)
一、提問涉及情況,雖在司法界有些爭議,但按照目前司法實踐,前罪被判緩刑,緩刑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故意犯罪的,不按累犯處理。
二、分析:從現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法條原意上來分析,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均難以構成累犯。其主要理由為:把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併罰、緩刑、減刑等刑罰的具體運用等同於刑罰的執行依據不足。
既然刑罰被緩期執行,則意味著刑罰沒有被執行。刑法也明確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接受考察,並不能說是在接受刑罰處罰,執行刑罰對緩刑犯來說僅是一種未來的可能。
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否構成累犯問題的答覆》中明示:「根據刑法規定,緩刑是在一定考驗期限內,暫緩執行原判刑法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實際上並沒有執行過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罰;加之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節較輕和有悔罪表現,因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才適用緩刑。
所以,對被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滿三年內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可不作累犯對待。」此司法解釋雖然在新刑法之前頒佈,但其意思表示與現行刑法並不相牴觸。
綜上,對於被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處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5樓:永夜
是的,緩刑就是讓它有乙個好表現。
6樓:吳欽霞
不屬於。緩刑 沒有執行刑期。
7樓:法妞問答**諮詢
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對於累犯是不適用緩刑的。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期滿後犯罪的是不是累犯
8樓:網友
對於前罪是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緩刑期滿後又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能否對其認定為累犯?對此法無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刑法第76條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只要犯罪分子未發生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這就意味著刑罰沒有執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規定的「原判刑罰執行完畢」這一要求,故不能構成累犯,筆者認為,緩刑考驗期滿5年內再故意犯罪,應構成累犯,其理由: 緩刑不再執行的含義 緩刑是一項特殊刑罰制度。
緩刑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中,必須執行的量刑規則,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情形時,就可以宣告緩刑。因此,這實際上就是一種寬泛的監督、考察管理,是對「緩刑」的執行。緩刑期滿即是對犯罪分子緩刑的「執行」完畢,從而決定原判刑罰是「執行」還是「不再執行」。
如果確定「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此時的「不再執行」不是指原罪不構成的不再執行,而是指已經構成犯罪,因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未違反刑法第77條的規定,而法律推定其已經接受了教育改造,達到了刑法的目的,不再需要再執行原判刑罰。故此時的「不再執行」實際是通過「緩刑的執行」已經得到了執行,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執行完畢」的執行,與累犯制度所規定的「刑罰執行完畢」的本質是一致的。 緩刑不是獨立刑種 緩刑的性質不是免除刑罰,而是具有國家強制力、具有刑罰性質的一項刑罰制度,是將犯罪人放在自由狀態中進行監督、改造。
刑法中的「刑罰執行」,是指對犯罪分子所判處的刑罰的具體運用,而緩刑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方式。因此,緩刑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構成要件。 緩刑的決定性條件 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在認定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僅僅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的一種客觀可能性的推斷,可能性並非現實性。
事實上,近年來緩刑期滿後又犯罪的現象逐年上公升。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後,5年內又因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則說明該犯罪分子對前罪無悔改的誠意,未認真改造自己,主觀惡性較深。 綜上所述,法律應規定對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罪犯,緩刑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應以累犯從重處罰。
緩刑期滿已滿,在犯事算累犯嗎
9樓:網友
算,中國刑法規定在執行完。刑期後5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是加重的。孩子走錯了路不怕,只要再肯回頭。
緩刑期結束後重新犯罪算累犯嗎,緩刑期滿後5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嗎? 假釋期滿後5年內再犯罪屬於累犯嗎? 求答案
華律網 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並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
緩刑期滿,五年內有犯罪,是累犯嗎
華律網 算累犯,按照法律規定,要在犯罪以後的五年時間內,又實施了新的犯罪,才構成累犯,如果己經超過五年,就不屬於累犯了。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2 特殊累犯 是指...
緩刑期滿,五年內在犯罪屬於累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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