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後被徵用補償,承包的土地被徵用補償歸誰

時間 2025-06-26 22:30:45

1樓:凱諾律所

你好,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但原則上來說輪螞是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臘如埋,實踐中,如果覺得補償不合理,可以採取橡仔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承包的土地被徵用補償歸誰

2樓:北京房產戴金花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後,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承包的土地被徵用補償歸誰

3樓:郝江

法律分析:歸土地承包經營人。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土地承包後被徵用怎樣補償

4樓:肖紅

一、土地承包後被徵用怎樣補償。

1、土地承包後被徵用的補償有:

1)土地補償費用。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式是什麼。

1、實施徵地時,徵地機關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受償主體地位,就徵地補償標準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見,並告知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

2、徵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登記的,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未經登記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解除承包合同協議。徵收機關應當在擬被徵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鄉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

3、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採取徵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或者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直接的法律關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現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土地承包後被徵用補償歸誰

5樓:陳國勝

法律分析:一般是歸承包方所有,如果是集體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是屬於集體組織所有的,若地上種植了一些產物,這部分獲得的補償是屬於產物所有人的,也就是說產物所有人無法獲得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和縣級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6樓:廣州劉振海

土地承包後被徵用補償如下: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土地被徵收的,將有土地徵收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還有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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