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被拖欠,尋求專業人士幫忙解決!

時間 2025-06-10 08:14:07

1樓:網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虧碼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工作證沒有蓋章,最好還找別的證據佐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銷散哪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程完工了麼?去找當地勞動監察大隊的同時去找你那的工掘晌友吧,以你為例子,叫他們不要沉默,以免下乙個就是他們!!!

2樓:匿名使用者

儘量協商,協商不成儘快圓檔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公尺修(廣州)陵腔行尺譁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請求幫助解決拖欠工資

3樓:創作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卜轎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全部工資;

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讓段用工所在地勞動保障坦弊譽監察機構投訴,或者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程式處理。

懂法律的進因公司拖欠工資問題!尋求幫助!!!

4樓:鄧玉婷

首先,你的工資是肯定能通過法律手段拿回來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滿乙個月不滿一年公司未與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請求從第二個月起雙倍工資。

其次,你的監理牌有註明你的姓名、**、公司名稱即可證明你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還有你的工資通過銀行發,列印工資記錄也可證明。

再次,你所述的公司推遲發工資的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後,即使公司是真的藉資質,你也可以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5樓:網友

你的錢他們肯定要給,這個你可以放心,但是你要找對方法。或者仲裁或者直接起訴。

6樓:光綺玉

你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給付工資並支付賠償金。

7樓:匿名使用者

答:找到你們一起工作的同事,聯名到勞動仲裁部門去申訴,並帶上你們工作時所使用的一些檔案資料。(能夠證明你們在哪工作的資料)

求幫助。拖欠工資

8樓:南霸天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是無故超過雙方約定或單方決定的日期支付工資的,或者沒有超過規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額支付工資的,都屬於拖欠工資,違反了上述勞動法規的規定。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規定:《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刑法修正案八》在侵犯財產類犯罪中增加了乙個新罪名——惡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一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樓:張令紅

給你幾個建議:

一、蒐集一些證據,主要是證明勞動關係、他欠你工資的數額、在該公司工作時間的長短等;

二、去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免費),主要是請求一下事項:

1、拖欠的工資;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經濟補償金;

4、年休假工資;

5、加班費(法定月工作天,日工作8小時,除此之外均為加班)。

三、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格式如下:

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 年齡: 民族: 職務:

住 址:被申請人:

住 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請求事項:

1、 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元;

2、 支付休息日安排加班而又不安排補休的加班費: 元;

3、 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元;

4、 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元;

5、 支付離職前最後乙個月工資合計: 元;

事實及理由:

**特向貴委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望貴委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

申請人:年 月 日。

附:1、本仲裁申請書副本乙份。

2、證據*份。

10樓:網友

你的老闆太可惡了,眼看要過年了,還拖你們工資,感覺你還是告他比較好,畢竟你已經找過他和多次了,下面是我在網上搜的,希望對你有幫助吧:雖然未與該老闆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工作期限超過3個月法律就已經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因此這個關係不是很大,只要你向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提出申訴,,這些職能機關都會受理並秉公裁決的!最要緊的是你必須要有證明能指證你在該老闆公司工作的相關證據如:

之前每個月的工資條,出勤記錄等!只要有足夠具備這些方面的證據,就能證明你和該老闆的事實勞動關係!

當然上面的只能證明你和他的事實勞務關係,要想討回該老闆所拖欠你的工資的話,還得有相關證據證明老闆確實是拖欠你的薪水才行,如該老闆之前是採取銀行支付的形式給工資的話,則好辦,若是採取現金支付的話,就較麻煩些,這就要看老闆有沒有給你出具欠條,或者以前你收到每月的工資有沒有給收據或是簽名之類的證據,只要具備這些相關證據,則樓主就能順利要回被拖欠的工資了!

若沒有這些證據就比較難處理,不過不要急,樓主在起訴前,可先來個以退為進法,就跟老闆說,「工資遲點就遲點,這也是老闆有困難,我能理解,咱倆鄉里鄉親的好說話,先求他少給點,實在不行就給我打個欠條吧!」 呵呵,只要欠條到手,立馬起訴他,不但讓他乖乖的付清所拖欠的工資,還得依法給滯納金!至於在**申訴較適宜,我不能妄下斷論,這還是諮詢下律師或相關職能部門的妥當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說明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因為這是僱傭勞務關係建立的證據;(不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然後,就是如果有欠條之類的證據也有用,還有就是可以要求他給你提供與你的工資價值相當的擔保;而且你的工資數額較大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他,由法院強制執行,(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不過之前必須收集一些必要的證據,如果是通過銀行發工資的可以從銀行得到匯款證據,如果是現金支付的則可以由其他同公司的員工為證。

12樓:網友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樓:

你月薪多少,有工資單嗎?還是沒工資單他拖欠工資,那你可以去職業所或勞動保障部門告他啊,只要他成立過公司他逃不了的。說不定過了年他又籌到錢回來補付了呢?

你自己看著辦吧~!建議事不過三,超過三次摧討不成就告他。

1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在簽收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參考內容。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銀行上查他位址, 或直接找法律援助。

關於拖欠工資的問題,請求達人解惑。

1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拖欠工資,求幫助!

17樓:九思雅

提供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不與籤勞動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主張從入職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

2、如用人單位沒給繳社保,可主張用人單位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社保。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八十六條。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

4、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主張經濟補償。

勞動關係 舉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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