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6月初入職,試用期兩個月,簽了兩年勞動合同,每月15發工資,這個月13號辭職,公司說沒工資

時間 2022-04-22 16:05:02

1樓:濤聲海韻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天通知單位了嗎?簽訂培訓協議了嗎?可以申請仲裁。

我於3月19日入職,試用期三個月,6月初簽了勞動合同,為期半年,合同沒發到我手裡,投保因沒投,合同有效麼

3樓:恰似安然

上述情況中,你所在單位的違規事項眾多:

1、勞動合同方面,半年期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即合同中關於三個月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2、試用期被認定無效後,自你入職之日起即為正式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你享有正式員工的待遇;

3、作為正式員工,公司應當為你繳納社會保險——未繳納的,個人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納,或雙倍金額賠償;

4、合同中約定的職務有變動的,雙方應當協商一致,非協商一致的,個人可以拒絕接受公司單方面的職位調動;

5、公司無故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6、公司應當將簽訂的勞動合同返還一份給員工。

介於公司未及時支付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你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離職,並要求公司雙倍支付工資,並承擔合同中約定的其它違約賠償金。

如果公司拒絕,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格式一)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鑑證人:(簽字蓋章)

鑑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鑑證機關各一份。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格式二)

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於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於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說明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變動,雙方按變更後條款執行。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是指發生法定事由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由以後,勞動合同不再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變更、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六,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在試用期內的,或者發生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以及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等情況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終止和解除合同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一,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5樓:師清兒

單位跟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沒有發放到你手裡,那也是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一般情形下是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單位不給你發放工資,這個屬於法定理由,你可以向單位發一份解除勞動關係函,把原因寫上,然後離職

我3月19日入職,試用期三個月,6月初簽了半年勞動合同,合同沒發到我手裡,投保因個人原因沒投,合同有效麼

6樓:上海方燕律師

1、合同有效,但超出試用期法定期限的部分(法律規定1年以下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應視為正式合同期。

2、如果公司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3、支付工資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7樓:可可無鹽

1.去問問不給你發的原因,不管怎麼樣,不發是不對的。

2.不能直接走,最起碼應該有提出辭職,勞動法裡規定員工可以提前一個月辭職。

合同已經生效,但關於試用期的約定過長,違法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向勞動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但你要注意儲存證據。

8樓:雲慕流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7)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8)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補籤的勞動合同中若約定合同期限為半年而試用期就有三個月,部分條款違法,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調整,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社會保險的繳納是國家強制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若因個人原因要求用人單位不進行繳納,若寫進合同條款,該條款不生效。你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繳納,但用人單位補貼的保險費用你應當進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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